2017初級人力資源精講精講班教輔第十一章第三節勞動法的內容
一、勞動法確立的主要制度
促進就業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制度
勞動標準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二、勞動法的表現形式(★★★)
是指勞動法律規范的具體形式,勞動法的淵源。
①憲法規定;
②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
③勞動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
④地方性勞動法規;
⑤勞動規章:《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
⑥我國政府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⑦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
(一)已批準的國際勞動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1919年,是一個由成員國組成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
我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國之一。
截止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國際勞工公約25個。
(二)部分勞工公約的主要內容
1.《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所有會員國應根據國家條件、實際情況和可能制定、實施并定期檢查關于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政策。
主管機關應采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安置、就業和其他有關服務并對之進行評價,以使殘疾人能夠獲得、保持職業及提升
2.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允許就業的最低年齡,不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于15歲。
如會員國的經濟和教育設施不夠發達,得在與有關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后,初步規定最低年齡為14歲。
3.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主要內容是:要求就業、培訓和工作條件方面消除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各種歧視。
聲明:精講班教輔來源于233網校2017年陳琳老師主講初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精講班課程,禁止轉載。全部精講班教輔進入我的課程中心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