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在招標與施工階段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評標委員會由7人組成,包括建設單位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當地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以及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4位技術、經濟專家。
事件2:建設單位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應在購買招標文件時提交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人還需提交履約保函,保證金額為合同總額的20%。
事件3:施工中因地震導致:施工停工1個月;已建工程部分損壞;現場堆放的價值50萬元的工程材料(施工單位負責采購)損毀;部分施工機械損壞,修復費用20萬元;現場8人受傷。施工單位承擔了全部醫療費24萬元(其中建設單位受傷人員醫療費3萬元,施工單位受傷人員醫療費21萬元);施工單位修復損壞工程支出10萬元。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了費用補償和工程延期申請。
事件4:建設單位采購的大型設備運抵施工現場后,進行了清點移交。施工單位在安裝過程中該設備一個部件損壞,經鑒定,部件損壞是由于本身存在質量缺陷。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的不正確之處,并說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設單位要求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事件3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自承擔哪些經濟損失。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費用補償和工程延期各是多少?(不考慮工程保險)
4.就施工合同主體關系而言,事件4中設備部件損壞的責任應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回答:1.總監理工程師不應批準延期開工申請。
理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事件
1中,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第5天向項目經理機構提出延期開工的申請不符合要求,因此,總監理工程師不應批準延期開工申請。
2.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該工程開工,還應具備以下條件:①施工組織設計已經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②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③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3.該施工進度計劃的工期為75天,關鍵工作為A、D、E、H、K。
C工作自由時差=9+15+24-9-12=27天,總時差=7.5-9-12-9-8=37天。
D工作為關鍵工作,因此,自由時差為0,總時差為0。
F工作的自由時差=26-9-8-9=0,總時差=75-9-8-9-15-12=22天。
4.A工作已完成,對總工期及緊后工作無影響。
B工作已完成,對總工期及緊后工作無影響。
C工作已完成6天的工作量,拖延了5天,拖延的時間既沒有超過總時差,也沒有超過自由時差,對總工期及緊后工作無影響。
D工作已完成5天的工作量,拖延了6天,D工作為關鍵線路,預計會使總工期延長6天,也會影響緊后工作。
5.針對事件3中F工作在B工作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開工的情形,應下達局部工程驗收令,達到驗收條件后,報項目監理機構,并由施工方承擔所造成的費用及工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