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言之,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在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尖銳的對立:
(1)違法性的本質是法益侵害還是規范違反?結果無價值論將刑法的目的首先理解為保護法益,所以違法性就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現實產生的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就成為違法性的根據。行為無價值論則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倫理秩序,因此違法性就是對作為秩序基礎的社會倫理秩序的違反。
(2)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時,能否根據行為的反倫理性、義務違反性進行處罰?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如果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時,不管行為如何具有反倫理性與義務違反性,也不能以犯罪處罰。行為無價值論則認為,如果行為具有反倫理性、義務違反性,即使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也要以犯罪論處。
(3)違法判斷的“靜”的對象是主觀的因素還是客觀的因素?或者說是否承認主觀的違法要素?結果無價值論者一般不承認主觀的違法要素,而行為無價值論者則普遍承認主觀的違法要素。
(4)違法判斷的“動”的對象以什么為中心?結果無價值論主張以結果為中心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行為無價值論提倡以行為為中心判斷行為是否違法。
(5)以什么時間為基點判斷違法性?結果無價值論一般主張對違法性的有無進行事后判斷;而行為無價值論主張以行為時為基點進行判斷。
上述對立的背后為基本價值觀、國家觀與刑法觀的對立。結果無價值論立足于個人主義及自由主義的觀點;行為無價值論雖然沒有表明反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立場,但因為偏重“義務(行為人義務)”概念、“社會倫理(規范)”概念,故其基本價值觀有傾向于全體主義與社會連帶思想之嫌。
本書傾向于結果無價值論:
(1)現代國家對人們具有不同價值觀應當寬容,法的任務只是保障具有不同價值觀的人共同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因為刑罰是一種重大的痛苦,并非維持社會倫理的適當手段;而且在現代社會,何種倫理正確也具有相對性;將維持社會倫理作為刑法的任務,不僅是對刑法的過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義上強制他人服從自己的價值觀;刑法原則上只有在違反他人意志、給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險時才予以適用。
(2)刑法沒有必要將國民全面拘束于一定的倫理秩序內,只要將對維持國民共同生活具有價值的、特定的、客觀上可以把握的利益或狀態(法益)作為保護目標即可。在倫理領域的內部,個人不受法的強制。
(3)“法的心情的基本價值”的內容非常模糊,難以根據這樣的基準實現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明確化,因而容易使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受到破壞。根據結果無價值確定刑法的處罰范圍,可以使處罰范圍適當、使處罰界限明確。
(4)采用結果無價值論有利于同時發揮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與自由保障機能。一方面,行為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具有違法性,是適用刑法的根據,這本身就是以保護法益為目標的;另一方面,法益是法所保護的利益,公民可以通過成文法事先預測什么利益受法律保護、能夠預測什么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的自由依賴于對行為性質及其結果的預測可能性,預測可能性的增強意味著自由的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