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理
必設,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國有獨資公司必設經理。
(四)監事會
不少于3人,職工代表不少于1/3,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五)▲▲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1.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資格限制。P358。不限制管理人員的朋友。
2.獨立董事的任期。不超過6年。連續3次未親自(包括未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P359。特殊事項表決權,發表獨立意見權。(獨立董事集體決策)
(六)▲▲董事會秘書(高管)
F124: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例題:p.5。多選第6題。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
(一)股份發行的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
(二)股票的發行價格
平價、溢價。(原來溢價需要證監會批準,新法廢除)
(三)新股發行的條件和程序
《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起人要認購35%以上,75%以下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只要求35%以上)發行超過10億元的,社會公眾可以只認購10%。
(四)股票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五)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
(一)轉讓的限制
股份轉讓是以自由為原則,但是任何自由都沒有絕對的。法律對股份轉讓也做出了一些限制,這些限制包括:
第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而非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記名股的轉讓發須采取背書的方式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否則不發生轉讓的效力,在此基礎上還要變更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發起發行和私募發行的股份)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收購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比較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份轉讓的方式
1.記名股份轉讓的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2.無記名股份轉讓的方式。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六、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