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正確理解和界定“入戶搶劫”
從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可以發現,在司法實踐中理解和界定“入戶搶劫”有諸多意見。各種意見雖然有其合理成分,但并不充分。筆者認為應從立法本意和犯罪構成理論兩個方面來把握“入戶搶劫”這一情節。
(一)應從立法本意上去理解刑法關于“入戶搶劫”的規定
新刑法之所以將“入戶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目的在于強化對人們在戶內,也即是居所,這一特定環境中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居所在人們的觀念中歷來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人們安身立命和繁衍生息的場所,是財產的安全存放場所,也是人們心理上最具安全感的地方,人們在這個空間內的自我防衛和反抗意識也會減弱??梢哉f,居所是人們最基本的、最為依賴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庇護所,同時也是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屏障。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講,居所被非法侵入和在居所內受到威脅、暴力,破壞了人們最基本的安全感,人們將會產生巨大的心理恐慌,對社會秩序的信賴也會受到強烈的沖擊。正因為入戶搶劫行為沉重地打擊了人們的基本安全感,極大地損害和擾亂了公民的生活秩序,威脅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國家給予嚴厲打擊。
(二)應從“入戶搶劫”所具備的特定犯罪特征去理解
1、入戶搶劫行為侵犯的客體。入戶搶劫行為的侵害對象是公民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三者缺一不可。公民的居住安全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公民的居所不受非法侵入。所謂非法侵入,是指未經住宅居住者的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地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如果行為本身沒有同時侵害到這三種特定的法益,不應作為入戶搶劫。例如:甲約其老鄉乙家到甲家中喝酒,閑談中乙得知甲家有數千元現金存款,頓生搶劫的念頭。后乙騙甲喝下放了安眠藥的飲料,趁甲昏迷不醒之際,乙將室內值錢的財物劫走。在上述案件中,行為人在入戶之前沒有明顯犯意,沒有特定的作案對象和作案地點,但在戶內實施了搶劫行為。從客觀的角度分析,這一類行為人的入戶行為是基于被害人的主動約請,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強行闖入的性質,沒有給對方帶來一種驚慌、恐懼的心理狀態,并沒有侵害到公民的住宅安全。所以,類似的合法入戶并突發故意的搶劫案件雖然是發生在戶內,也只能是以一般的搶劫處理,而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筆者認為,立法上把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從重情節,把侵害住宅安全作為構成入戶搶劫的基本特征之一,不再將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處罰,實際上是一種法條內容的吸收關系。
2、入戶搶劫的客觀方面。入戶搶劫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戶內對財產保管人、所有人或者守護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將財物強行搶走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層涵義:1、實施暴力、脅迫的場所應當在戶內。一般說來,凡是在戶內實施嚴重暴力的,不論其盜竊數額的大小,也不論其實施暴力是為了搶走財物還是為了脫逃,均應按入戶搶劫論處。2、實施暴力的程度。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搶劫罪區別于盜竊罪的重要標志。入戶盜竊時被人發現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其行為的性質雖然都是由盜竊轉化為搶劫,但其實施暴力的嚴重程度,卻是應否按入戶搶劫論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說來,實施暴力情節嚴重的,不論在戶內或戶外,均應按入戶搶劫論處;如果實施暴力的情節輕微,則只按一般搶劫罪處理。所謂情節嚴重的暴力,一般是指持械傷害他人,而不是單純以語言相威脅。
3、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在戶內實施的搶劫行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應根據行為人犯罪意圖形成與入戶行為完成的不同順序進行考察。一是預謀故意 ,即犯罪故意產生于入戶行為之前。這是區分入戶搶劫和在戶搶劫的基礎。行為人萌生犯罪故意在先,繼而為使犯罪目的得逞而以各種方式進入他人戶內實施搶劫,這類行為均應認定為入戶搶劫,方能體現犯罪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統一。所謂的犯罪故意應當包括盜竊和搶劫,入戶行為是盜竊或搶劫的預備行為,入戶是其犯意的實現手段之一。二是突發故意 ,即犯罪的故意產生于入戶行為之后。突發故意的搶劫是否為入戶搶劫還須結合行為人的入戶方式來考察。如果行為人以威脅、騙取等非法手段入戶,盡管行為人入戶前主觀上無搶劫或進行其他犯罪的故意,但從其客觀行為看,實際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并進行了搶劫,與刑法關于“入戶搶劫”的有關規定的立法精神是相符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相反地,行為人以合法的動機入戶,進入戶內后突發故意發生搶劫,不宜視為入戶搶劫。例如,甲欠乙錢久未償還,乙到甲家要求甲盡快還款。二人對還款日期沒能達成共識并引發爭執,乙一氣之下當場用暴力手段搶走甲的手機。在該案中,乙進入甲家既非為了搶劫,亦無其他犯罪動機,重要的是,行為人合法入戶,雖然突發搶劫,但其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均輕于上述幾種搶劫情形,故應按一般搶劫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庇纱丝梢姡罡呷嗣穹ㄔ簩Α叭霊魮尳佟钡睦斫馐恰跋扔蟹缸镏室猓笥羞M入戶內搶劫之行為,或者在戶內實行了轉化型的搶劫行為”,而將合法入戶后突發故意實施的搶劫行為排除在“入戶搶劫”之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番禺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按入戶搶劫論處,是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規定的。
此外,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入戶搶劫的認定,也就是本案爭論的焦點,是新刑法實施以來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個新問題。它涉及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有必要進行認真的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入戶搶劫類型較多,情況較為復雜。就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而言,有的是有明確的搶劫意圖,有的是單純地秘密入戶行竊,毫無搶劫的思想準備;有的則是抱著入戶后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搶的心理態度。就行為人的客觀表現而言,有的是入戶后尚未著手行竊即被發覺,有的則是竊取財物到手后才被發覺,有的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有的盜竊數額尚未達到較大的標準。就行為人實施暴力的程度而言,有的情節嚴重,有的情節輕微。根據這些錯綜復雜的情況,不能一概以“入戶搶劫”論處,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果不考慮具體情節,一律視為“入戶搶劫”,既不符合立法原意,也有悖于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鑒于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入戶搶劫問題作出更加具體的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明確、統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