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原告鄧連喜貸款20多萬元購買一輛25座的豪華金龍客車,掛靠在駐馬店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名下經營客運,經省、市運管管理部門批準,鄧連喜取得在汝南縣官莊鄉舍屯村至鄭州線路上經營客運業務的資格。鄧連喜投入營運后,方便了舍屯、韓莊及附近鄉鎮群眾出行,客車幾乎天天客滿,鄧連喜樂在臉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韓莊段公路大貨車流量大,路面破壞嚴重,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對該段路面進行了翻修。為防止超載大貨車通行損害路面,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該路段兩側設置了一對長3.5米,寬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來9米寬的路面僅剩余2.4米寬。原告車輛2.5米寬,從2.4米寬的水泥限行墩處無法通行,客車從此停止了營運。原告鄧連喜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未得到解決,二原告一紙訴狀將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作為公路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被告在公路上設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車輛通行,違反相關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且與二原告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具有法律上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