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埃埃的辏乖?,福州某中學作為投保人與福州一保險公司簽訂《學生意外保險合同》及《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保險費按每位學生38元繳納,保險期限從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系該校學生,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玻埃埃的辏保苍拢溉?,郭某下午放學后乘公共汽車回家,在車上與乘客羅某發生糾紛。郭某到站下車,羅某尾隨其后對郭某進行拳打腳踢,導致郭某左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3萬元。郭某從加害人羅某處獲得全部醫療費賠償。
?。玻埃埃赌辏保苍拢诚蚍ㄔ禾崞鹪V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據雙方簽訂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約定,“若醫療費可以從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獲得部分或全部補償的,則該補償費應在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經獲得足額補償,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人身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后,仍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加入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明確說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條款無效。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賠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