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被告曾某將其原為一層的私房改擴建為二層樓房,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其二樓的北墻緊鄰原告朱某二樓的南墻,致使朱某南墻的窗戶無法開啟,對朱某二樓房間的通風采光造成一定影響。被告二樓北墻的東頭部分墻體直接搭建在原告二樓陽臺的護欄上。朱某要求曾某拆除擴建部分的房屋并賠償損失,被告不服,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相鄰糾紛。原、被告作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互讓互諒、團結互助和方便生活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被告曾某在加建房屋時,其二樓北墻東頭的部分墻體直接搭建在原告朱某二樓的陽臺護欄上,侵占了朱某的領域,侵害了曾某的利益,對搭建在原告陽臺上的墻體,被告應當予以拆除。被告二樓北墻緊鄰曾某的南墻,致使曾某二樓南墻的窗戶受堵而無法開啟,盡管曾某的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擁有合法產權,但仍侵害了朱某的通風采光權。考慮到拆除曾某房屋的第二層,會給其居住、生活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原告朱某可采取適當增加燈光照射時間等防止措施來彌補損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被告曾某應賠償朱某因此造成的通風采光損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