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浙江溫州的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去年8月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在中國的合資公司,施耐德占75%股份)和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施耐德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施耐德立刻停售并銷毀5個型號的侵權產品,并提出了3.3億元的高額索賠。該索賠標的創下了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最高價。
正泰集團法律總監徐志武稱,施耐德生產并銷售的5款產品均侵犯了正泰集團一項專利號為ZL97248479.5的實用新型專利。這項名為“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的專利由正泰集團于1997年11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并于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企業以該專利生產的NB1系列產品一經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但“施耐德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們的利益”。
他說:“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8.836億多元,通過其上報工商、稅務部門的產品利潤率計算,獲利過3.348億元。”
施耐德方認為,正泰該項專利無效。并在訴訟期間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要求裁定該項專利無效的請求,但遭到駁回。徐志武表示,作為中國知識產權審查方面的最權威機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正泰該項專利有效的行政判定,隨后成為正泰戰勝施耐德的有力依據。
在經歷了兩次開庭和多次證據交換、銷售額及利潤審計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宣布了一審判決結果,要求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其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判令被告施耐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正泰集團損失334868972元。
對此,施耐德方面表示不服。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丁琛律師表示,專利是否有效是雙方此次官司的法律基礎,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行政判定并非最終有效的法律裁定。此前,施耐德方面已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已于本月24日開庭審理,但法院尚未作出最終判決。他表示,一旦法院裁定專利無效,則溫州市中院的官司和其判決就會因為失去法律基礎而毫無意義。
丁琛同時表示,自己尚未和施耐德方面及另外一位代理律師就是否上訴進行磋商,但就他個人看法,施耐德方面會在規定期限內就此提出上訴。
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劉道臣律師表示,正泰在這起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勝訴,打破了中國企業在和跨國公司叫板過程中的心理弱勢,是中國民營企業維權意識增強的具體體現。
專家呼吁,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將會越發凸顯。而中國企業的貿易競爭對手,也將會利用自身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對中國企業日益增長的競爭力予以抑制。中國企業對此應該做好準備,及早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