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6年10月22日,消費者曾某購買了被告公司發行的一張“新勢力套餐30狂聊卡”,卡費70元,內含50元話費。卡面說明稱:月基本使用費30元,每月享有30分鐘本地通話時間和再贈送的100分鐘本地主叫通話時間共計130分鐘的話費,超過贈送通話分鐘后按實際消費計費。次日,曾某查詢話費時發現已被扣除30元。后來,曾某又發現,截至當月31日,自己只通話34分鐘,卻在11月初即欠費10元。為此,曾某向被告公司詢問時,得知下月初仍將扣除30元。此外,曾某還發現,在自己并未申請使用炫鈴的情況下,被告公司仍然扣除了6元炫鈴費。
因此,曾某以被告公司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糾正非法收費方式,在說明書中明確告知產品服務的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向消費者作出解釋并登報道歉,允許曾某退貨并賠償70元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聯通公司收費行為及收費方式是否合理,是政府職能主管部門的職責,是否應當責令變更也是行政職權范疇,法院無權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變更或責令聯通公司變更。聯通公司發放的“新勢力產品”說明,實際上是一種廣告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公眾而非針對原告個人作出,故原告個人無權要求被告公司改變廣告。只有當被告公司的行為對原告個人造成了侵害后果,原告才有權要求被告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同時,鑒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賠禮道歉是非財產性質的責任方式,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受到非法侵害時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方式,在本案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人身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聯通公司不應承擔登報道歉的責任。
法院另認為,由于被告公司在促銷廣告中對于部分費用的收取時間段以及其他內容沒有進一步明確,導致原告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購買了被告公司的話費卡,因此,原告主張撤銷該買賣關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在原告所購話費卡已被停止使用和沒有返還可能的情況下,被告公司應賠償原告相應價值的損失。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案件宣判后,高新區法院向聯通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在今后的產品宣傳中明確資費標準及扣取的起止時間等問題,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聯通公司也已回函,表示接受法院建議,進行整改并出臺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