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天律師事務所系經廣西區司法廳批準,在那坡縣注冊的律師事務所。2006年3月27日,區司法廳下《通知》確定司法廳工作組于2006年4月18日至20日到那坡縣所屬的廣西百色市巡回辦理年檢注冊。百色市司法局遂書面通知各縣(區)司法局,要求各縣(區)年檢注冊材料須于4月18日前報市司法局進行預審。但那坡縣司法局沒有將司法廳和市司法局的《通知》告知崇天律師事務所。同年5月24日,崇天律師事務所向那坡縣司法局提交申報2006年度年檢注冊材料,那坡縣司法局以已過區司法廳巡回辦理年檢手續時間為由,作出《關于申報2006年度年檢注冊的答復》,不予上報注冊材料。崇天律師事務所不服,以那坡縣司法局作出的《答復》對其最終是否獲得開展律師業務的行政許可之權利產生實質的影響,而且履行出具年審意見及時上報律師年審材料是司法局的法定職責,那坡縣司法局的《答復》違法為由,向那坡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答復》,并判令那坡縣司法局履行法定職責,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
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依職權作出的不受理原告年檢初審的《答復》,造成原告無法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開展法律服務活動,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報2006年度的年檢材料并沒有超過法定期限。被告根據廣西區司法廳和百色市司法局年檢注冊的時間安排,以原告申報的年檢材料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初審的《答復》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原告提出要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的訴訟訴訟請求,不宜與本案一并審理。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那坡縣司法局的《答復》,并確定由被告在十日內履行年檢注冊初審的職責,受理并報送原告的年檢注冊材料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那坡縣司法局不服,以崇天律師事務所逾期提交年檢材料,其作出不予初審的決定并無不當為理提起上訴。
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司法部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同時規定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年檢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將年檢材料和簽署的意見報送省級司法廳審核。崇天律師事務所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年檢材料,并沒有超過司法部規定的法定年檢時間,那坡縣司法局應當對崇天律師事務所申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報送廣西區司法廳。那坡縣司法局將司法廳巡回辦理年檢時間認定為每年的法定年檢時間,屬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作出不予受理申報年檢材料的《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崇天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予以撤銷正確,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