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信訴稱,其于2007年發現被告北京國際飯店未經同意,擅自在星光旋轉餐廳內使用原告美術作品集《京城老行當》、《大前門外》中70余幅彩鉛筆畫作品,制作噴繪壁畫作為餐廳墻壁的裝飾,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電視宣傳片。同時,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過程中,改變了部分作品的顏色、字體以及圖案的完整。為此,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并承擔公證費、律師費及訴訟費。
被告北京國際飯店辯稱,星光旋轉餐廳裝修改造工程,系委托案外人北京北電影視制作中心進行的整體設計和裝修,且約定如裝修設計侵權,由北京北電影視制作中心承擔責任。在裝修過程中,北電影視制作中心使用的噴繪壁紙確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實為北電影視培訓中心使用,被告并未直接使用,故無過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法律意見函以后,已經撤換了涉嫌侵權的裝修部分。被告認為,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雙方就各自的主張進行了舉證,并就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展開了辯論陳述。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依法應予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且對部分美術作品的顏色、比例、內容等進行改動,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展覽權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在賠償數額上,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每幅作品賠償數額標準過高,依據原告作品的創作難度、被告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間以及可能帶來的利益情節予以酌定,并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就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的承擔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