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下午,張順利駕駛一輛昌河面包車行駛在汝南縣板店鄉(xiāng)至三門閘縣鄉(xiāng)間的公路上,張在超車時將一相向行駛的騎自行車的行人當場撞死。事故發(fā)生后,張順利駕車逃逸。同日,汝南縣公安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后查找到肇事車輛并給予扣押,認定張順利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次日,汝南縣公安局以張順利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并制作《汝南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將肇事車輛轉(zhuǎn)為刑事偵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四年后,張順利到汝南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以張順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順利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汝南縣公局扣押肇事車輛,是其職權范圍內(nèi)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張順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立案偵查,汝南縣公安局將肇事車輛作為刑事偵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是行使刑事訴訟法授權而實施的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張順利訴求確認汝南縣公安局強制扣押肇事車輛行為違法,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對其起訴應依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