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汝南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在被告汝南縣工商局辦理了企業核準登記,企業地址登記為汝南縣汝寧鎮東關村。2006年10月,汝南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為便于洽談業務,在縣城內租賃房屋設立業務洽談處,汝南縣工商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工商局認為某食品公司未經變更登記,擅自變更企業住所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于處罰決定,責令食品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某食品公司認為,其設立業務部是為了方便洽談業務,沒有變更企業地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工商局對其轄區的企業依法享有管理、檢查、監督的法定職責。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變更企業住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被告工商局以原告某食品公司設立業務處,據此認定某食品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變更住所,屬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汝南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