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a市h區居民邵偉雄請鄰居葉明星幫忙,在a市h區永一副食商亭(該商店為座落于a市h區的海友食品公司設立,用的是海龍食品公司的營業執照)購買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將邵偉雄的眼睛嚴重擊傷,其朋友喬明、李啟、其子邵曉雄的臉部也受傷。邵偉雄的家人將他們送往醫院治療,并迅速到出售該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實,確認該爆炸的啤酒為該商亭所售,擔任為該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啤酒產品質量問題,責任在啤酒廠(該啤酒為I省d縣紅山啤酒廠生產),讓邵偉雄找廠家索賠。邵偉雄因傷住院半個月,花費5000多元醫療費,其朋友喬明、李啟、其子邵曉雄野鴿花費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這些錢當時都是由邵偉雄支付的。事發一個月后,邵偉雄治好傷,準備到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賠償上述所有損失。
問:誰應為被告?
a.出售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
b.a市海龍食品公司
c.紅山啤酒廠
d.邵偉雄的鄰居葉明星
答案:ac 疑問:為何ac應為被告?為何b不能為被告?
(2)張鳳因產品質量問題,向法院起訴博瑞食品公司。張鳳為了贏得訴訟,決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問:若張鳳儀委托律師李向陽為訴訟代理人,此時被告也向委托李向陽為訴訟代理人,李向陽可以:()
a拒絕博瑞公司的委托
b接受博瑞公司的委托
c拒絕博瑞公司的委托,同時也拒絕張鳳的委托
d要求張鳳不起訴,只能與博瑞公司和解
答案:d 疑問:為何不能選a而要選d
[解答](1)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民通意見》第153條規定:“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又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BC當選。永一副食商亭既然用的是海龍食品公司的營業執照,則不能作為訴訟當事人,A錯誤。鄰居非產品致損的責任人,不能作為被告。(2)第二題答案應為A .根據<<律師職業行為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同時接受有利益沖突的他方當事人委托,為其辦理法律事務。<<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故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