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郭某駕駛一輛輕型自卸貨車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當場死亡。經溫州市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所持駕駛證系他人所有,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前,該車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親將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駕駛證,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雖然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概念,該規定并沒有免除保險公司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王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計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