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金鋪鎮小邱小學后院有五棵直徑約80厘米的大楊樹,學校一直在計劃著采伐后用于更換破舊的學生課桌。今年元月,校內突然來了一些攜帶伐樹工具的村民,要砍伐校院內的五棵楊樹。校長得到消息后,立即帶著幾位教師前去制止,讓教師們感到非常意外的是,前來伐樹的劉某拿出汝南縣林業局準許其伐樹的林木采伐許可證。這下,校長和教師們犯愁了,自己院內的林木,林業部門未經學校準許怎么準許他人采伐。學校立即到被告汝南縣林業局了解情況,原來早在十幾天前,劉某就已向被告申請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
學校認為,汝南縣林業局在劉某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未進行調查,將屬于學校所有的林木,準許他人采伐,汝南縣林業局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應當依法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汝南縣林業局是法律規定享有林業管理的行政機關,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是其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第三人劉某申請采伐林木時未向被告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被告在審核林木權屬時未要求第三人提交上述證明林木權屬的證據材料,且對第三人申請采伐生長于原告單位圍墻內的林木,未聽取原告方對林木所有權的意見。為此,被告為第三人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政許可行為,認定采伐林木權屬的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