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機駕駛一輛奔馳汽車,正常行駛到成都市永豐立交橋。這時,華某開著寶來車,違反立交橋上導向箭頭標線指示,逆向行駛,迎面撞上奔馳車,導致兩輛車都毀損。
事發后,成都市交管局認定,華某違反道法,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華某承擔雙方車輛修復的費用。此后,奔馳車經修理花去了5萬余元。奔馳車主李某認為,這次事故使奔馳車遭受貶值,經估計貶值費約為20萬元。
成都高新法院一審認為,原告的車輛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損害,雖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此車具有的性能、規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于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的差額應該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所以,高新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司機和車主賠償李某車輛貶值損失及評估費用共計19.9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汽車維修費等5萬余元。
此案宣判后,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都不服判,上訴到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終審駁回了上訴,認定賠償19.91萬元的貶值損失合情合理,并無不當。據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車主索賠車輛貶值費案。目前,此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