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天壇憲草
這是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由當時的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于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過的一部憲法草案,稱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故也稱為《天壇憲草》。該草案堅持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本精神,堅持責任內閣制度,對總統權力進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三、袁記約法
這是1914年袁世凱炮制的一部憲法性文件,稱為《中華民國約法》,因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時人譏稱為“袁記約法”。
“袁記約法”從根本上動搖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體,確立了大總統集權制,從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對,在袁世凱倒臺以后,“袁記約法”也失去了效力。
★四、賄選憲法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并于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因為是曹錕賄選國會議員通過實施的憲法,因此,也被時人稱為“賄選憲法”,這是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惟一一部正式頒布實施的憲法。
五、南京國民政府立法與《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
★★(一)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頻繁,法律法規數量繁多,體系龐雜,表現出“二重性”特征:
1.從法律內容上看,是繼受法與固有法的混合。一方面大量采用、引進、吸收西方近代以來的法律學說、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為基本藍本,并吸收了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內容;另一方面,則繼續保持、延續了中國傳統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從立法層次上看,普通法與特別法并存,而且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數量亦多于普通法。通過制定基本的普通法,規范普通、正常的法律關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針對特定對象、在特定時空適用的特別法。
3.從立法與司法層面看,也表現了明顯的“雙重性”。國民政府的許多立法在表面上順應了時代的發展,體現了一些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原則,因而從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蠻、專制。立法與司法的脫節,也是國民政府法律體制上一個明顯特征。
★★★(二)《中華民國憲法》的結構特點
1946年11月,蔣介石撕毀“雙十協定”和政協決議,非法召開國民大會,于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三)《中華民國憲法》內容的主要特點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實際上的個人獨裁。即人民無權,獨夫集權; 1948年頒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這一特點更加具體和法律化。
2.政權體制不倫不類。既非國會制、內閣制,又非總統制。其實質是推行蔣介石的個人專制統治。
3.羅列了人民的各項民主自由權利,但同時又通過特別法加以限制。
4.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名,行保護封建剝削、加強官僚壟斷經濟之實。
總之,這部憲法仍然體現人民無權、獨夫集權的特征,雖然在形式上具有資產階級憲法的特征,但在實質上并不是人民意志的真正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