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練習】甲與乙于7月1日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8月1日交貨,乙應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付部分貨物
D.甲應當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不安抗辯權。《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1.保全措施
(1)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有4個條件: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③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④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無論是代位權還是撤銷權,當事人都不得自行行使,都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應用練習】甲欠乙1萬元到期借款,經乙催討后一直未還。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是()。
A.甲有1萬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費,甲一直不去領取
C.丙欠甲1萬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討
D.甲將價值1萬元的一臺鋼琴無償贈與親戚丁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保全措施。A選項債務人不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不符合行使代位權的條件。B選項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允許行使代位權。D選項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只有C選項可以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