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伙企業考點綜述
【案例】甲、乙、丙、丁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1、勞務
(1)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法人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3、對外轉讓出資
(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質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質,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則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
(3)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7、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8、競爭
(1)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9、是否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絕對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喪失償債能力
(1)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1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1)普通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2)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12、死亡
(1)普通合伙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2)有限合伙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13、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④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4、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包括N條,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項包括: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關鏈接】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簡答題
【案例1】(2000年)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2)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
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合伙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合伙協議中乙、丙、丁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案例2】(2002年)
公民甲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進行企業的事務管理?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
【案例2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如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的清償順序為:(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案例3】(2005年)
甲、乙、丙三人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保證人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有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案例3答案】
(1)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B公司與丁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因此丁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不能抵銷。根據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3)C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案例4】(2006年)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或:丙、丁有權過問企業事務]。
(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鄭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綜合題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
(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
(4)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
(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
要求: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6)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2】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案例3】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2006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7年3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A則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7年1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5)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3答案】
(1)甲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雖然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C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銷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4)①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伙人丁(對外)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5)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A的主張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A不屬于合伙人,因此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