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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郭守杰講義

來源:東奧 2008年1月10日
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3分,2007年的分值為11分。題型主要為客觀題,2002年、2005年和2006年的簡答題出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5年2006年2007年
單選題2題2分2題2分6題6分
多選題2題4分3題6分2題4分
判斷題1題1分1題1分1題1分
簡答題1題4分1題5分
綜合題3分
合計6題11分7題17分9題11分
2008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7年考試大綱、輔導教材根據新《合伙企業法》對本章內容進行了100%的重寫,2008年輔導教材基本未進行調整。針對2008年的考試,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1)熟練掌握“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2)注意“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在簡答題、綜合題中的應用。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設立條件(出資方式)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解散和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
章合伙企業財產
主事務執行
要2、普通合伙企業損益分配
內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容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退伙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承擔)
設立條件
事務執行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財產出質、財產轉讓
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與退伙
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1、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2、掌握普通合伙企業,包括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與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3、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合伙人性質的轉變的特殊規定;
4、熟悉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5、熟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6、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
7、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9、了解普通合伙企業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10、了解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解釋】投資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資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例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相關鏈接】(1)公司股東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二者沒有先后順序問題;(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例題1】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注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005年)
【答案】×
【例題2】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007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只有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4】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6】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例題7】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2006年)
A、投資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
【例題8】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2007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BC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甲授權乙在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如果乙未經甲的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一份標的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于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買賣合同有效。如果乙超越內部限制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題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題2】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A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2003年)
【答案】×
【例題2】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是()。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涉及的行為有效: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2004年)
A、1年B、2年C、3年D、5年
【答案】D
【例題2】張某于2000年3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0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企業應于2000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A、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3年1月屆滿
【答案】ACD
【例題3】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4】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例題5】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例題6】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C、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首先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個人財產仍不足時,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法
【解釋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解釋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八械暮匣锶恕保ú徽摮鲑Y形式、不論自己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企業債務”(不論是一般的企業債務還是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2)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確定責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合伙人
【解釋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成立后,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普通合伙人是否應當退伙?有限合伙人是否應當退伙?
【解釋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釋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答案】ABCD
(2)合伙協議
①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3)出資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相關連接2】合營企業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③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④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出資的有()。
A、勞務B、實物
C、知識產權D、土地使用權
【答案】BCD
2、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重點)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業,甲以小汽車出資(出資后,小汽車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甲自己向B借款10萬元,未經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經作為出資的小汽車質押給債權人B(B不知道該汽車屬于甲的出資),該質押無效。如果給債權人B造成損失的,由甲向B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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