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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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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Ⅰ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地點
Ⅱ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Ⅲ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
Ⅳ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A.Ⅱ、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Ⅲ
經營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證券研究報告"字樣;
(2)經營機構名稱;
(3)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說明:
(4)證券分析師姓名及其登記編碼;
(5)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
(6)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
(7)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考點: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有關規定掌握
章節:第三章第二節
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資訊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Ⅰ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3%
Ⅱ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
Ⅲ在并購重組中維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Ⅳ上市公司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A.Ⅰ、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五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4)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5)在井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
(7)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考點:財務顧問業務的業務許可情況掌握
章節:第三章第三節
證券公司應當對銷售的產品劃分風險等級、下列關于劃分產品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內容,正確的有()。
Ⅰ杠桿情況
Ⅱ結構復雜性
Ⅲ投資產品的總金額
Ⅳ募集方式
A.Ⅰ、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Ⅱ
D.Ⅲ、Ⅳ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考點:劃分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時應考慮的因素熟悉
章節:第二章第三節
保薦機構持續倡導的內容有()。
Ⅰ防止大股東和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
Ⅱ防止公司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
Ⅲ保障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規性,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Ⅳ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并發表意見
A.Ⅰ、Ⅱ、Ⅲ
B.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后持續督導的內容,在持續督導期內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
①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②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③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④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⑤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井發表意見;
⑥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考點: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持續督導熟悉
章節:第三章第四節
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下列關于證券公司信息系統運行各環節安全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Ⅰ證券公司應當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具備可審計功能,并可以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轉換,提供依據
Ⅱ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監測機制,設定監測指標并持續監測重要信息系統的通行狀況
Ⅲ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計劃停止使用的,可不用開展技術和業務影響評估
Ⅳ證券公司應當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市場交易規模等因素定期對重要信息系統開展壓力測試和評估分析,確保其容量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A.Ⅰ、Ⅱ
B.Ⅰ、Ⅱ、Ⅳ
C.Ⅰ、Ⅱ、Ⅲ、Ⅳ
D.Ⅲ、Ⅳ
1、證券公司應當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具備可審計功能,并可以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轉換、提供數據。2、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3、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計劃停止使用的,應當開展技術和業務影響評估,制
訂完整的系統停用和數據遷移保管方案,并組織必要的評審及停用后的安全檢查。4、證券公司應當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市場交易規模等因素定期對重要信息系統開展壓力測試和評估分析,確保其容量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考點:證券公司信息系統運行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掌握
章節:第二章第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