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1.改革
原來是額度申請和發行申請分開,額度申請受理的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發行申報的主管部門主要為國家發改委,國家發改委核準通過并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會簽后,由國家發改委下達發行批復文件。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核準利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進行資格認定和發行與兌付的風險評估。后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
2.具體申報的方式
(1)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
(2)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
(3)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3.核準
國家發改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的時間除外)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企業債券得到國家發改委批準并經人行和證監會會簽后即可進行具體的發行工作。
申請材料(略)
要點三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
1.目的
-為防范證券公司因承銷企業債券而出現的風險,從而影響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從事企業債券的承銷,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要求主承銷商報送下列申請材料:(1)申請書;
(2)具備承銷條件的證明材料或陳述材料;
(3)承銷協議;
(4)承銷團協議;
(5)市場調查與可行性報告:
(6)主承銷商對承銷團成員的內核審查報告;
(7)風險處置預案。
2.證券公司從事企業債券的承銷,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要求主承銷商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初審通過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證監會復審;如副主承銷商、分銷商及發行人在異地的,還應將初審意見抄送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復審通過的,由證監會批復,并抄送有關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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