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在交易所市場上市)
1.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1)公司債券申請上市,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部門核準并發行。
?、趥钠谙逓?年以上。
③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④債券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
?、萆暾垈鲜袝r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拮C交所認可的其他條件。
(2)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通過證券交
易所集中競價系統、大宗交易系統和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進行交易,否則,只能通過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市交易。具體內容如下。
①發行人的債項評級不低于AA。
?、趥鲜星?,發行人最近l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蹅鲜星埃l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率潤不少于債券l年利息的l.5倍。
?、茏C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上市申請
(1)申請文件的內容。
(2)證交所對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債券在證交所申請上市必須由l~2個證交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并出具上市推薦書。
(3)上市推薦人應履行的義務。
3.上市的核準
(1)證交所核準。
(2)證交所設立的上市委員會對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證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3)債券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至債券核準上市前,未經證交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4.債券的停牌與復牌及債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1)債券上市期間,凡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評級有重大變化、對債券按期償付產生任何影響等事件或者存在相關市場傳言,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證交所提交臨時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發行人于交易日公布上述信息時,證券交易所將視情況對相關債券進行停牌處理。發行人按規定要求披露后進行復牌。
(2)債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交所對該債券停牌,并在7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①公司出現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終止交易的情形如下。①前述補充。
?、诠窘馍?、依法被責令關閉或宣告破產。③債券到期前l周終止上市交易。
5.信息披露及持續性義務
(1)債券上市后發行人應遵守九條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重點掌握以下幾條。
?、侔l行人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诎l行人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⑥證券交易所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甙l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及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刊或/及證券交易所網站。發行人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
⑧如發行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有關的信息內容會損害企業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債券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⑨發行人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披露的事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陳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可免于披露該內容。
(2)債券上市期間發行人應在規定期間內向證交所提交定期報告并予以公告。
(3)債券上市期間,凡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評級有重大變化、對債券按期償付產生任何影響等事件或者存在相關市場傳言,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證交所提交臨時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發行人應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就跟蹤評級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向市場公告。
(5)債券到期前1周,發行人應按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或/及證交所網站上公告債券兌付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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