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規定)
2005年5月16日發布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目的: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了解)
要點七
(稅收政策安排)
2006年2月2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印花稅政策(暫不征收)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2)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立繳納的印花稅。
(4)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2.營業稅政策
(1)需要征收的
①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征收。
②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③對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
(2)不需要征收的
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3.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2)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托環節已經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后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托項目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所得稅;從信托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繳納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要點八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募集、設立及管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過該計劃所募集資金用于購買不超過基礎資產預期收益金額的收益權,收益計劃份額持有人的預期支付額來自該基礎資產收益權所產生的現金流。
與現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相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基礎資產未能做到完全的風險隔離,當原始權益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因被兼并收購而喪失獨立的法律實體地位時,收益計劃資產收益的分配可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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