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背景:我國首次發行國債始于1949年底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到l958年,總共發行了6次且當年中止(1981年恢復發行)。2009年底,我國國債存量在所有債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
國債包括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和儲蓄國債。需要注意的是,儲蓄國債是財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種,是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試點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儲蓄國債發行對象為個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等機構投資者不得購買。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試點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儲蓄國債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儲蓄國債個人債權托管賬戶實行實名制。
要點一
(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財政部首次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柜臺銷售了一定數量的國債;l991年,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l996年起,廣泛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現實情況:憑證式國債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方式
投標人直接競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從高價(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
止。可以說,這樣確定的價格恰好是供求決定的市場價格。我國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制定借鑒了國際資本市場中的“美國式”、“荷蘭式”規則,并發展出“混合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利差、價格或數量。
2.承購包銷方式
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目前主要運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2010年以后,根據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儲蓄國債也可采用包銷方式。
(1)記賬式國債的招標方式①荷蘭式招標

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2)投標的限定


(3)具體中標原則
①全場有效投標總額≤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所有有效投標額全額募入。
②全場有效投標總額>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
③邊際中標標位的投標額大于剩余招標額,以該標位投標額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④對于記賬式國債,有時會允許進行追加投標:對于允許追加承銷的記賬式國債,在競爭性招標(竟標)結束后,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權通過投標追加承銷當期國債。
⑤甲類機構最大追加承銷額為該機構當期國債競爭性中標額的25%。
⑥“荷蘭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與競爭性招標中標價格相同。
⑦“美國式”和“混合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標的為利率時為面值,標的為價格時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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