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1.余額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托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按其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2.信用評級
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3.承銷的組織
(1)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2)承銷的方式: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
(3)承銷機構的資格認定: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其他相關事項
資產支持證券名稱與下列名稱有區分: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此時,可免于信用評級,但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要點五
(信息披露)
2005年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開始實施。
1.披露的途徑
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
2.披露信息的要求
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3.不可泄露信息的情形
受托機構、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同業拆借中心、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4.受托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5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
5.受托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中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并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
6.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7.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3個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機構報告,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的受托機構報告。
8.受托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應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9.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相關信息。
10.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應在事發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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