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1.保護債券持有人權益的方式(1)受托管理人與受托協議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2)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資格
由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或者其他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2.受托管理人的職責
(1)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6)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3.債券持有人會議
(1)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會議行使權力的范圍、程序和規則。
(2)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條件。
①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②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④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⑤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⑥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要點四
(對公司債券發行的監管)
(1)發行人;
(2)保薦機構;
(3)其他中介機構;
(4)債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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