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一
(集合票據的概念)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業務指引》于2009年11月9日發布實施。所稱“集合票據”,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同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注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要點二
(發行集合票據的條件)
中小非金融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一次注冊、一次發行。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凈資產的40%。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得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只集合票據注冊金額不超過lo億元人民幣。
要點三
(募集資金用途的披露)
應制定償債保障措施并進行披露,包括: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以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
要點四
(發行和上市)
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由符合條件的承銷商機構承銷。集合票據投資者可就特定投資需求向主承銷商進行逆向詢價,主承銷商可與企業協商發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據。
集合票據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轉讓。
首批推出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有3支,分別是分別是北京市順義區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山東省諸城市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山東省壽光市“三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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