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貸款保證人的資格與條件
1.保證人資格
·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履行主債務的資力。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范圍: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②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
③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④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
2.保證人的評價
8.2.2貸款保證風險
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虛假擔保人
公司互保,法律上沒有禁止,但必須謹慎對待
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如果逾期時問超過2年,2年期間借款人未曾歸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那么該筆貸款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將喪失勝訴權。如果保證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責任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上述規定的時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
(1)核保(2)簽訂好保證合同(3)貸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