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含分開票機) |
初次購買 |
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用價稅合計數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
非初次購買 |
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即只能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不能抵價 | |
支付技術維護費 |
2011年12月1日后繳納的 |
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
【歸納】(1)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列舉專用設備抵價稅合計數;(2)非初次購買及非列舉的設備只抵稅,不抵價;(3)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強調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繳納的(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特別提示】(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厝沒備與稅控收款機不是等同概念。可抵價稅合計數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價稅合計數抵稅后,該發票不能重復再次抵扣進項稅額。
【例題31·計算問答題】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8月采購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貨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同月初次購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萬元,增值稅0.34萬元,當月該企業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50萬元,則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150×17%-17-(2+0.34)=6.16(萬元)。
(四)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新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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