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有機化肥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生產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該企業所生產化肥既作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又作為原材料銷售給其他化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其他化工企業的比例為3:7,每噸化肥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成本為1755元(含從“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的255元)。該企業生產化肥的原材料均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近日,該企業的總經理與甲會計師事務所某注
冊會計師會談,期間討論了是否放棄所享受的增值稅免稅優惠的問題。為提請董事會討論這一問題并作出決策,該總經理發了一封電子郵件,請該注冊會計師就一些問題給予回答。該總經理所提問題如下:
(1)對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優惠與享受免稅優惠相比,增值稅的計算有何區別?
(2)以100噸化肥(30噸售給農業生產者,70噸售給化工企業)為例,分別計算免稅銷售、放棄免稅銷售情況下這100噸化肥的毛利潤,從而得出放棄免稅銷售是否更為有利?(說明:因農業生產者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為不增加農民負擔,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噸)
(3)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500元/噸,以銷售總量100噸為例,請計算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超過多少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
(4)如放棄免稅有利,可以隨時申請放棄免稅嗎?
(5)如申請放棄免稅,需要履行審批手續還是備案手續?
(6)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將來可隨時再申請免稅嗎?有怎樣的限定條件?
(7)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8)可否選擇僅就銷售給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
(9)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以前購進原材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要求:假定你為該注冊會計師,請書面回答該總經理的以上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明計算步驟)(2010年)
【答案及解析】
(1)享受免稅優惠時,企業不必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也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但放棄免稅后,該企業需要分別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為不影響到銷售量,終端的銷售價格(即含稅價格)將保持不變,由此,該企業需要從原銷售價格中剝離出相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按“原銷售價格÷1.13×13%”計算出增值稅銷項稅額,并相應減少銷售收入;
銷售給化工企業,由于購買方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該企業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格可保持不變,由此,該企業可按原銷售價格的13%計算出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無需減少銷售收入。
放棄免稅后,采購原材料等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2)享受免稅優惠情況下的毛利潤:(2500-1755)×100=74500(元)放棄免稅優惠情況下的毛利潤:
(2500/1.13-1500)×30+(2500-1500)×70=21371.68+70000=91371.68(元)
因而,放棄免稅更為有利。
(3)假設對農業生產者的銷售量超過X噸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列入不等式:
(2500/1.13-1500)X+(2500—1500)×(100-X)<(2500-1755)×100
求解得出:X>88.66
即就100噸化肥而言,當對農業生產者的銷售量超過88.66噸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4)可以。該企業可以隨時申請放棄免稅。
(5)履行備案手續。該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不能隨時再申請免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7)可以。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不可以。該企業不可以僅就銷售給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
(9)不可以。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以前購進原材料時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位于城市市區的一家電視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和一家百貨商場(以下簡稱乙商場)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3月份發生以下業務:
(1)甲企業銷售給乙商場一批電視機,不含稅銷售額為70萬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貨物已經發出,托收手續已經辦妥,但尚未給乙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支付銷貨運費4萬元并取得運輸發票。
(2)因乙商場2008年12月份從甲企業購進一批電視機的貨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尚未支付,經雙方協商同意,本月乙商場以一批金銀首飾抵償此筆債務并由乙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商場該批金銀首飾的成本為8萬元,若按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該批首飾的不含稅價格為10萬元;若按同類商品最高銷售價格計算,該批首飾的不含稅價格為11萬元。
(3)甲企業本月依據乙商場上年銷售電視機的銷售額按1%的比例返還現金5.85萬元,甲企業未開具紅字發票。乙商場收到返還的現金后,向甲企業開具了普通發票。
(4)甲企業購進一臺氣缸容量為2.4升的小汽
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金額為20萬元,增值稅3.4萬元。
(5)甲企業本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金額18萬元,增值稅3.06萬元。
(6)因甲企業管理不善,從乙商場取得的金銀首飾被盜40%。
(7)乙商場零售金銀首飾取得含稅銷售額10.53萬元,其中包括以舊換新首飾的含稅銷售額5.85萬元。在以舊換新業務中,舊首飾作價的含稅金額為3.51萬元,乙商場實際收取的含稅金額為2.34萬元。
(8)乙商場銷售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取得含稅銷售額22.6萬元,銷售家用電器取得含稅銷售額58.5萬元。
(9)乙商場采購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合計為3.5萬元。
(說明:有關票據在本月均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月初留抵稅額為0;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要求列出計算步驟。(2009年)
(1)計算甲企業3月份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計算甲企業3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3)計算甲企業3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計算乙商場3月仇以金銀首飾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
(5)計算乙商場3月份以金銀首飾抵償債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6)計算乙商場3月份零售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7)計算乙商場3月份零售金銀首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8)計算乙商場3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9)計算乙商場3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案及解析】
(1)甲企業3月份的增值稅進項稅額=4×7%+1.7+3.06=5.04(萬元)
(2)甲企業3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70×17%-(5.04-1.7×40%)=7.54(萬元)
(3)甲企業3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7.54×(7%+3%)=0.75(萬元)
(4)乙商場3月份以金銀首飾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
抵償債務應按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應納消費稅=11×5%=0.55(萬元)
(5)乙商場3月份以金銀首飾抵償債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抵償債務應按平均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0×17%=1.7(萬元)
(6)乙商場3月份零售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10.53-5.85)÷(1+17%)×5%+2.34÷(1+17%)×5%=0.3(萬元)
(7)乙商場3月份零售金銀首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53-5.85)÷(1+17%)×17%+2.34÷(1+17%)×17%=1.02(萬元)
(8)乙商場3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1.7+1.02+[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11.17(萬元)
(9)乙商場3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0.55+0.3+11.17)×(7%+3%)=1.20(萬元)。
3.位于縣城的某筷子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4月份發生以下業務:
(1)月初進口一批優質紅木用于生產紅木工藝筷子,成交價折合人民幣20萬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合計折合人民幣1萬元,支付運抵我國海關前的運雜費和保險費折合人民幣2萬元。企業按規定繳納了關稅、進口增值稅并取得了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為將貨物從海關運往企業所在地,企業支付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共計5萬元,尚未取得貨運發票。
(2)委托某商場代銷紅木工藝筷子5000套,雙方約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銷清單后,企業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商場。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銷清單,但已收到其中3000套的不含稅貨款30萬元。
(3)將紅木工藝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稅價格賒銷給某代理商,雙方約定,下個月的25日付款,屆時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將自產紅木工藝筷子1000套在展銷會上作為樣品,在展銷會結束后無償贈送給參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業生產者收購一批自樺木原木用以生產木制一次性筷子,給林業生產者開具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農產品收購憑證,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合計為50萬元,收購款已支付。該批原木通過鐵路運往企業所在地,企業支付運輸費5萬元,建設基金1萬元,裝卸費1萬元,保險費1.5萬元,有關費用已在貨運發票上分別注明。
(6)將成本為20萬元的原木移送給位于某市市區的一加工企業,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加工費及輔料費金額共計5萬元。本月將其全部直接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
(7)外購低值易耗品、自來水、電力,支付含稅價款合計6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8)銷售本企業已使用了半年的某臺機器設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1萬元。購買該設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20萬元,本月賬面凈值為19萬元。
(說明:①該筷子生產企業2008年未被列入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試點單位;②假設紅木的進口關稅稅率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費稅稅率為5%;④月初增值稅上期留抵進項稅額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據均在本月認證并申報抵扣)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2009年原制度)
(1)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進口關稅。
(2)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進口增值稅。
(3)針對該企業委托商場代銷紅木工藝筷子的事項,計算本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4)針對該企業向代理商賒銷紅木工藝筷子的事項,計算本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5)計算該企業將展銷會樣品無償贈送給參展客商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6)計算位于某市市區的加工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計算位于某市市區的加工企業應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8)計算該企業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9)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不含代收代繳部分)。
(10)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繳納的國內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額。
【答案及解析】
(1)進口關稅=(20+1+2)×35%=8.05(萬元)
(2)進121增值稅=(20+1+2+8.05)×13%=4.04(萬元)
(3)委托商場代銷紅木筷子的銷項稅額=30×17%=5.1(萬元)
(4)賒銷給代理商紅木筷子的銷項稅額=0
(5)無償贈送展銷會樣品給參展客商的銷項稅額=1000×0.01×17%=1.7(萬元)
(6)加工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0+5)/(1-5%)×5%=1.32(萬元)
(7)加工企業應代收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32×(7%+3%)=0.13(萬元)
(8)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應繳納的增值稅=21×4%×50%=0.42(萬元)
(9)題中一次性筷子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銷售的,所以本月應繳納消費稅為0。
紅木工藝筷子不屬于一次性木筷,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
注: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10)該企業本月應繳納的國內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額=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萬元)。
4.某汽車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12月有關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以交款提貨方式銷售A型小汽車30輛給汽車銷售公司,每輛不含稅售價15萬元,開具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50萬元,當月實際收回價款430萬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銷售B型小汽車50輛給特約經銷商,每輛不含稅單價12萬元,向特約經銷商開具了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600萬元、增值稅102萬元,由于特約經銷商當月支付了全部貨款,汽車制造企業給予特約經銷商原售價2%的銷售折扣。
(3)將新研制生產的C型小汽車5輛銷售給本企業的中層干部,每輛按成本價10萬元出售,共計取得收入50萬元,C型小汽車尚無市場銷售價格。
(4)銷售已使用半年的進口小汽車3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65.52萬元,3輛進口小汽車固定資產的原值為62萬元,銷售時賬面余值為58萬元。
(5)購進一輛小轎車自用,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
(6)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0萬元、進項稅額102萬元,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支付購進原材料的運輸費用20萬元、保險費用5萬元、裝卸費用3萬元,取得運輸發票。
(7)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汽車零部件,取得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0萬元、進項稅額1.2萬元,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并取得普通發票。
(8)當月因管理不善丟失庫存原材料金額35萬元(其中含運輸費用2.79萬元),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損失為35萬元。
2012年12月該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下:
①申報繳納的增值稅=[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萬元)
②申報繳納的消費稅=[430+600×(1-2%)+501×9%=96.12(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有關納稅事項或回答問題,計算事項需計算出合計數:
(1)根據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情況,按資料順序逐項指出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2)2012年12月該企業應補繳的增值稅。
(3)2012年12月該企業應補繳的消費稅。(說明:該企業生產小汽車適用9%的消費稅稅
率,C型小汽車成本利潤率8%)
【答案及解析】
(1)指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①處理錯誤。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企業12月將未收貨款部分開具了發票,應作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②處理錯誤。稅法規定,銷售折扣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折扣部分應作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③處理錯誤。銷售給本企業中層干部的C型小汽車,按成本價確認的收入50萬元明顯偏低,不能直接用來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無市場銷售價格時,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④處理錯誤。銷售使用過的進口小汽車,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⑤處理錯誤。購進小轎車自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⑥處理錯誤。保險費用、裝卸費用不能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⑦處理錯誤。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運輸費用應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⑧處理錯誤。因管理不善丟失庫存原材料金額中的運輸費用部分不能按17%計算進項稅額轉出。
(2)應補繳增值稅11.84萬元
當期企業應納增值稅=[450+600+50×(1+8%)÷(1-9%)]×17%-[102+(20+2)×7%+1.2-(35-2.79)×17%-2.79÷(1-7%)×7%]+65.52÷(1+4%)×4%×50%=90.79(萬元)
應補繳增值稅=90.79-78.95=11.84(萬元)
(3)應補繳消費稅3.72萬元
當期企業應納消費稅=[450+600+50×(1+8%)÷(1-9%)]×9%=1109.34×9%=99.84(萬元)
應補繳消費稅=99.84-96.12=3.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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