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
某鋼鐵廠工程,建設單位劃分為A、B兩個標段,甲、乙施工單位分別承擔A、B兩個標段的施工。建設單位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別和甲、乙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A標段某隱蔽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根據驗收記錄分析,對A標段某隱蔽工程的質量有懷疑,隨即指令甲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要求剝離檢驗。該部位隱蔽工程已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甲施工單位稱:若剝離檢驗,監理單位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相應延長工期。
事件2: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8標段所需的部分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乙施工單位安裝,但建設單位在采購B標段的鍋爐設備時,設備生產廠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隊伍進行安裝更能保證質量,建設單位便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裝合同,并通知了監理單位和乙施工單位。
事件3:乙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將墻面裝飾工程分包給丙施工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對B標段進場的材料進行檢驗時,發現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不合格,建設單位對相關材料實行了更換,從而導致丙施工單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單位致函監理單位,要求補償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損失并延長工期。
問題:
1.在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試分析剝離檢驗的可能結果及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處理方法。
2.在事件2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3.在事件2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為什么?對該索賠事件應如何處理?
回答: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正確,無論專業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了該部位隱蔽工程的質量驗收,總監理工程師對該部位隱蔽工程的質量有懷疑時均可以要求重新檢驗。
若檢查的結果合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甲施工單位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檢查的結果不合格,損失不予賠償,工期不予順延。
2.事件2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不正確。
因為建設單位在與乙施工單位簽訂了B標段工程施工與安裝的合同后,在采購B標段所需的部分設備時,又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裝合同,建設單位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的供貨和安裝合同違反了與乙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其做法屬于違約行為。
3.事件2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單位應該對廠商的安裝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可以由廠商進行安裝,總監理工程師應協調建設單位和乙施工單位進行相應的合同變更。
若廠商安裝資質不符合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向建設單位指出,仍由原施工單位安裝。
4.事件3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不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因為建設單位和丙施工單位沒有合同關系。
對該索賠事件應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
(1)丙施工單位通過乙施工單位向監理機構提出索賠申請;
(2)總監理工程師對索賠申請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費用和工程延期,與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后,總監理工程師對索賠費用和工程延期做出決定;
(3)按時通知乙施工單位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