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對比。
【解答】區別如下: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①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③接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 ①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③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7.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解答】見下面表格:
適用方式 具體情形
不予處罰 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從輕或減輕處罰 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④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⑤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來源:考試大 從重處罰 《海關行政實施條例》 ①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②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③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①有較嚴重后果的;
②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③對報案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④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8.行政訴訟中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解答】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10)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9.行政訴訟中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的情形。
【解答】(1)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考試論壇 (3)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②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④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⑥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⑦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4)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①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因前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5)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訴訟期間內。(此為一種中止訴訟時效)
10.國務院結構。
【解答】附錄:
(1)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外交部、國防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審計署。
(2)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局、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旅游局、宗教局、參事室、國管局。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資委。
(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2個):信訪局、糧食局、煙草局、外專局、海洋局、測繪局、郵政局、文物局、中醫藥局、外匯局、檔案局、保密局。
(5)國務院辦公機構(1個):辦公廳。
來源:考試大 (6)國務院辦事機構(6個):僑辦、港澳辦、法制辦、國研室、臺辦、新聞辦。
(7)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28個):國防動員委、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邊防委、空中交通管制委、愛國衛生運動委、綠化委、學位委員會、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婦女兒童工作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三峽工程建設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殘疾人工作協調委、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稅稅則委、國際減災委、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禁毒委、老齡委、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抗震救災指揮部、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信息化領導小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
(8)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行政學院、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保基金會、自然科學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