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使行政許可失去了應有意義,增加了市場的混亂和無序,甚至助長了各種違法犯罪現象的產生,因為被許可人就特定的事項取得許可后,在市場活動中如果失去行政機關的必要監督和管理,其追求和選擇自身利益的行為就極有可能向任性、無序的方向發展,進而不可避免地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比如,被許可人在取得經營餐飲業的經營許可證后,如果沒有食品衛生部門事后經常性的檢查、和管理,就很難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行政機關實施許可時所要求的衛生標準。所以,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事后監督管理,與事前的實施行政許可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監督比許可更重要,行政機關只有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才能保證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切實在行政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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