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許可,否則即屬于違法。二是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在辦公場所公示有關材料的即屬于違法。三是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其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根據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于延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上述告知義務,否則即屬于違法。四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實踐中,個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增加申請人的負擔。五是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否則即屬于違法。六是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否則即屬于違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即應當依據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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