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類。
(一)一般規則
1.必須首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
2.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主要指了解權、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權和其他權利。
(二)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叫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是:(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2)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該法條使用了“可以”一詞。“可以”既包括可以,也包括可以不。
因此,行政機關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可以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法人員的權力和義務。主要權力是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照法律規定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義務是當場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權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的各種程序權利,要求執法人員依簡易程序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利,對處罰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主要義務是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三)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則有: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目前適用聽證程序的主要限于此三種處罰,其他即使比此三種還要嚴厲的處罰也不適用聽證,如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等。較大數額的罰款是多少,法律無具體規定,由各部委和地方具體規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是依申請的行為,這與行政許可的聽證既是依申請又是依職權的行為不同。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可見,一定數額以上的沒收處罰決定也適用于聽證程序。
2.聽證會的進行程序。主要內容是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的方式是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聽證的舉行,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四)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與一般程序相比較,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均屬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適用的具體過程應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立案。立案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開始。
2.調查取證。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調查或檢查時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力;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負有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
3.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必要條件。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舉行聽證。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舉行聽證會。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調查終結,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情況;違法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及法律依據;履行要求;救濟途徑及期限。
7.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送達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行為。送達在法律上意義重大,法律文書非經送達不能生效。
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別是多方面的,但在程序上的主要區別是:(1)作出決定前的告知。(2)作出決定前的聽取陳述和申辯。前者如果沒有經過這兩個程序,并不影響決定的成立;后者則影響決定的成立。
例題:
6—4我國行政執法人員可依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進行執法活動,下列選項哪些體現了該程序的特點?
A.可以口頭作出處罰決定
B.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C.可以不表明身份
D.可以少于2人
——答案:BD. 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因此,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是簡易程序的特點;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都是比較簡單的、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比較小的處罰,因此,可以少于2人。《行政處罰法》明確要求,簡易程序下的執法人員必須要表明身份;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出具格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6—5個體戶某甲因銷售貨物時屢有短斤少兩的現象,工商局發現后決定對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下列有關該事件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工商局應告知某甲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B.舉行聽證的費用由工商局與某甲合理分擔
C.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D.某甲既可以自己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聽證
——答案:ACD.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三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其中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聽證必須向當事人公開,也必須向社會公開;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的費用由國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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