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一些規定層級審查的法規中,沒有對下級機關的初步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這種情況不利于申請人及時取得許可。如,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置單采血漿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單采血漿許可證》,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边@里只規定了進行初審的行政機關報審的程序,但沒有對初審的期限,即下級行政機關在多長時間內提出初審意見作出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未對初審期限作出規定的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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