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6、27條。
意思分解:以上3個條文是關于行政處罰具體適用的規定。
1. 免除行政處罰的有3種情況:
(1) 不滿14周歲;
(2) 精神病人;
(3)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有兩大類情況: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2) 第27條所列4種情形。
六、 重點法條
第29條
意思分解:
1.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2年。
2. 掌握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起算點(第2款)。
七、 重點法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41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6、30條。
意思分解:
1. 了解作出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的告知的具體事項:
(1) 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 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有兩項權利:
(1) 陳述權
(2) 申辯權。
2. 重點掌握第41條:違反第31、32條程序性規定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但當事人自動棄權的除外。
3. 注意第32條第2款: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
八、 重點法條
第33條
第47條
第48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46、49條。
意思分解:以上3個條文是律考熱點和難點,其難點即在于許多考生沒有分清第33條"當場作出處罰決定"與第47、48條"當場收繳罰款"之區別。二者雖然有關聯性,但區別是首要的。
1. 依第33條,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有兩種情形:
(1) 小額罰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
(2) 警告。
2. 依第47、48條,并非依第33條作出的所有當場罰款決定都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故不要將當場作出罰款決定與當場收繳罰款混為一談,前者是決定程序,后者是執行程序。記住第47、48條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有三種情形。
3. 了解第46、49條規定:
(1) 罰款的決定機關與收繳機關分離;
(2) 罰款收據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作。
九、 重點法條
第42條
意思分解:聽證程序一直是律考熱點。有關聽證程序的知識點即集中體現在第42條上,應注意:
1. 首先應明白,根據行政處罰的規定,處罰決定程序有兩種:即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聽證程序是處罰決定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獨立程序。
2. 聽證程序適用條件。聽證程序適用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必須符合法定的處罰案件的種類,即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適用聽證程序;二是必須有當事人聽證的請求,聽證是相對人的權利,只有相對人請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聽證。
3. 關于聽證程序的實施,特別注意:
(1)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 聽證原則上公開舉行,有三個例外:1涉及國家秘密;2涉及商業秘密;3涉及個人隱私。
(3) 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
(4) 聽證應制作筆錄。
[不要混淆]
對本條第1款之規定,許多考生誤將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種類與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當作聽證程序適用的兩種情形,這是不對的,實際上,如前所述,這是聽證程序適用的條件,應同時具備方可舉行,而非只要有其中的一個情形即可適用聽證程序。
十、 重點法條
第45條
相關法條:《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44條。
意思分解: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這是原則,但考生應重點識記以上兩個相關法條分別規定的4種例外情形,這些情形是律考多選題命題的素材。
十一、 重點法條
第51和
意思分解:
1. 留意以上3種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
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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