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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試:民法歷年真題精點難點解析(四)

來源:233網校 2009年11月4日
  6、(2000-2-4) 某報社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學的嘲諷與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殘左手無名指,給甲的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該報社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A、是如實報道,不構成侵權
  B、侵害了甲的名譽權
  C、侵害了甲的姓名權
  D、侵害了甲的身體權
  【答案】B
  【考點】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法律規定
  【詳解】《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第l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北绢}中,某報社在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為,侵犯了甲的隱私,并對甲的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應認定為是侵害甲名譽權的行為。但是,報社的行為與甲的身體受傷害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報社的行為并未侵害甲的身體權。因此,D項不正確,B項正確。
  7、(2000-2-5) 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紅塔山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A、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源:www.examda.com
  B、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C、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
  D、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
  【答案】C
  【考點】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
  【詳解】《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采集者退散
  《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與《民法通則》對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以《合同法》的規定為準。本題中,買賣假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是無效的,BD項錯誤,C項正確。關于A項,題目中的甲為一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應當知道真正的紅塔山香煙不可能10元錢一條,是明知假煙而購買,因此,本題中根本不存在欺詐的情形,A項不正確。
  8、(2000-2-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輪觸礁沉沒,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關系人若申請宣告余某死亡,最早應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答案】A
  【考點】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
  【詳解】首先,《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北景钢械挠嗄诚侣洳幻魇怯梢馔馐鹿蕦е碌?,因此不能適用4年的期間,按照上述第23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就可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采集者退散
  其次,《民法通則意見》第28條第l款規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訊消失之次日起算?!庇纱送瞥?,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二)項應從當日起計算。本題的2年期間應自1995年6月17日起計算,至1997年6月16日即為滿2年。1997年6月16日是2年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個期日,所以余某的利害關系人最早應在1997年6月17日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請。因此,正確答案為A。
  9、(2000-2-7) 甲乙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間房并出租給丙,租房期間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乙與丙均表示愿意購買,應如何處理?
  A、在同等條件下由乙優先購買
  B、在同等條件下由丙優先購買
  C、在同等條件下由甲決定賣給誰
  D、在同等條件下由乙、丙共同購買,各享有一半的份額,形成共有
  【答案】A
  【考點】物權的優先購買權
  【詳解】《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共有人乙基于共有關系享有對共有物的優先購買權。源:www.examda.com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币虼?,承租人丙基于租賃關系對租賃物也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兩個優先購買權并存的情況下,乙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丙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債權而產生的,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乙享有的優先購買權要優先于丙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因此,正確答案為A。
  10、(2000-2-8) 李某與合伙企業"大木采石場"各出資50萬元組建了一家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大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建筑材料,聘請營銷專家陳某擔任經理。這里誰負"有限責任"?
  A、"大木采石場"對合伙企業債務
  B、大木有限公司對公司所負債務
  C、李某和"大木采石場"對大木有限公司債務源:www.examda.com
  D、陳某對大木有限公司債務
  【答案】C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承擔
  【詳解】《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北绢}中,大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由李某與合伙企業“大木采石場”共同出資組建的,他們是公司的股東,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經理陳某只是公司的雇員。因此,C為正確答案。
  注意: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第3條也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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