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義務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須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實際上是獲取保險金的對價。因而,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重要義務之一。不同的保險條款對交納保險費的要求有所不同,保險費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為被保險人取得因約定危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或給付)權利,支付給保險人的代價,是保險這種商品的價格。與其他商品價格一樣,保險費也是以成本加平均利潤為基礎,而且保險市場的競爭也對保險費的最終形成產生影響。保險費中用于賠款和保險金給付支出的部分稱為純保險費或凈保險費,用于營業費用支出的部分成為附加保險費。保險費是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加上保險公司稅金和利潤的總和。
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費的交付不構成保險合同發生效力的先決條件。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危險降低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保險人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贊;因投保人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致使其交納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補交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保險費通常應當由投保人支付。但是,在人身保險的場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替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此不得拒絕。此外,保險法第60條明確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這是因為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保險費不是保險人已經取得的利益,而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債務,在合同解除、終止或期滿時應返回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絕不能因任何原因喪失。
2、保險事故的通知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于保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或者保全保險標的的殘余部分;有利于保險人及時調查損失發生的原因,搜集證據、勘查現場。
3、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職責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4、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所謂危險程度增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所未預料或未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它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二)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的保險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
(1)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根據法律的規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義務的條件是:
① 必須是保險標的受到損害(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② 必須是在承保范圍內的財產,對于未承保的財產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就人身保險而言,必須是保險人承保并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沒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③ 必須是由保險事故引起的。在各類保險合同中,只有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
④ 保險金的給付,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內。
⑤ 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
(2)保險金的給付期限。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3)保險人的先予支付義務。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4)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5)保險人的違約責任。保險人沒有及時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除繼續履行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6)保險人的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這些情形主要可歸納為:
(a)在保險合同成立前,被保險人已知保險標的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b)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c)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d)因被保險人不履行防災減損義務而造成保險標的擴大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e)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f)對于保險標的因其性質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損耗而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等。
2、保守秘密
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入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保險人違反這種保密義務,向他人透露或者傳送或者散布有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業務或者財產情況以及其他個人隱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索賠和理賠
1、索 賠。索賠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出險后,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保險人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行為。索賠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出出險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發生保險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盡快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要求。同時,應當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并保護出險現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以便保險人能夠正確、迅速地審核損失,給付賠償。
(2)提供索賠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保險單、保險標的的原始單據、出險報告、損失鑒定證明、財產損失清單和施救整理費用等索賠單證。
(3)提出索賠請求。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行使索賠權,否則,將喪失對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權。
(4)領取保險金。
2、理 賠。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規定的工作程序處理被保險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的行為。理賠按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檢驗。保險人接到出險通知后,應立即核對保險單立案并派人到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
(2)審核責任。保險人須審核被保險人提供的單據是否齊全、真實,審核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所受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財產,是否在責任范圍之內。根據保險法第23條的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3)核算損失,給付賠償金。根據保險法第24條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4)損余處理。受災的保險財產有時還有一定的價值,保險公司在全部賠償后,就有權處理損余物資,也可以將損余物資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保險金。
八、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權
(一)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該項損失應當由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該第三人即責任人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后者,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金賠付責任,便取得了對第三人即責任人的追償權利。
代位求償權是由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當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引起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一方面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取得對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另一方面又作為第三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貫徹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就必須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代位行使。
(二)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數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此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要件為: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為可以是違約、侵權、不當得利等可以產生債權請求權的行為,亦可以是犯罪行為、違法行政行為。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為保險賠償。保險賠償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險人在末向保險人為賠償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數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對于超過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額以外的部分,保險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賠償,它仍由被保險人所享有。
保險代位求償權源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這種權利的法定轉移,由法律強制性地轉移給保險人,從而轉化為保險人的一項獨立的法定權利。它不以被保險人同意或單獨地轉移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保險人為要件。由于代位求償權對被保險人的該項權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仍然得對保險人主張。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協助其行使。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后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行為無效。
(三)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限于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對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第三者的范圍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險人一定范圍的親屬或雇員。除非是由他們的故意行為引起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里的家庭成員應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親等較近的血親或者姻親,這里的組成人員指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托與被保險人存在某種特殊法律關系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綜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償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行使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
4、代位求償權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5、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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