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場工商所所隸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本案審理的對象是被告扣押財產、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個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襪子,是合法的。因為被告認定原告無照經營,在執法中扣留其加工的襪子,并非超越執法范圍。
(4)被告查封房屋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被告查封原告租住的房屋,系被告的職權行為,被告稱民事行為證據不足。
(5)被告扣留現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侵權行為。

(6)撤銷被告扣押原告500元現金的行政強制行為和查封原告租住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確認被告限制二原告人身自由違法。被告應賠償二原告醫藥費95.1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解析]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力,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在行政法關系中,行政主體是當事人一方,必須擁有法律授予的相應的行政職權和職責。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例如在英國“法冶”的兩項原則就是“越權無效”和“自然公正”原則。法冶原則對行政主體來說要求“法無明文規定即為禁止”,行政主體行使任何管理行政相對方的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定職權或授權。我們要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更好地促進行政效率,加強對公民的保護,就首先要求實施某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必須合格,換言之,即行政權力的行使不得越權。
超越職權可以分為縱向的越權和橫向的越權。縱向的越權包括:1.上下級之間的越權;2.時間上的越權。橫向的越權包括:1.不同行政部門之間的越權;2.行政機關超越地域范圍行使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涉及到被告扣押財產、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個具體行政行為。被告認定原告無照經營,扣留其加工的襪子,并非超越執法的范圍。但扣押現金和查封房屋明顯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工商局所屬的經濟民警也無權辦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濫用械具。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為超越了行政職權。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洪》第54條和第6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第18條第1款,國務院國發(1980)310號文件批轉的《關于建立經濟民警的實施方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