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答案]
(1)正確。因為派出所無權對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對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因為派出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沒有遵循《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公正、公開原則和查明事實、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制度。
(3)不正確。因為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權,而不是胡某違法事實的不存在。縣公安局又作出對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處罰,既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也構成對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的不履行。
(4)胡某應當以市公安局為被告,因為市公安局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屬于I7條中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1)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的;
(2)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3)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即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本案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雖然是減輕了對胡某的行政處罰,但仍屬于變更決定的范圍。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行政處罰法》第31一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