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9目,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張文財、劉玉民、王志剛三人糾合在一起,張提出“弄個小姐玩玩”,劉、王同意。當晚10時許,被告人劉玉民將本單位一面包車開出,三人駕車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機作案。當女青年陳某騎車迎面而來時,劉玉民突然急剎車,張、王二人跳下車將女青年陳某劫持到車上,汽車朝乙市開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輪奸了該女青年,直到車開到乙市境內后,輪奸行為仍未實施終了。受害人被奸后又被拋出車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聯防隊員及時報案,乙市公安機關當夜將竄至乙市的張文財、劉玉民、王志剛三名被告人抓獲歸案。
[問題]
(1)根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原則,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轄的可行性問題。
(2)如果本案中,甲市法院與乙市法院對管轄存在爭議。甲市法院認為,此案應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量始于甲市,但犯罪行為的完成無疑是在乙市境內,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機關偵破,并自己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乙市法院;受理更為方便。而乙市法院則認為,此案應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為是在甲市實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甲市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則該案的管轄應如何處理?

[解析]
本案為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所謂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刑事案件的管轄,實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需以由其審判更為適宜為條件。所謂更為適宜,一般是指:①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其居住地群眾更
為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比較安全和方便;②被告人在當地民憤極大,群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進行審判的;③被告人有可以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而應當在其居住所在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
本案還涉及指定管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這就是指定管轄,適用于管轄不明或管轄有爭議的案件。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24—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