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軍與趙英系夫妻,生育有姚女(15歲、姚子(12歲)。由于趙英有外遇,夫妻關系緊張。在這期間,趙英與其女、其子也合不來,趙對其女、其子偏向其夫的態(tài)度不滿。1997年趙、姚關系到了再也不能繼續(xù)下去的地步,遂講好離婚,但一雙兒女沒一個愿意隨趙生活,且態(tài)度更加敵視。趙英想到自己已經(jīng)40歲了,將落個獨身一人的下場,既悲又憤,遂走向極端。有一天乘姚軍不在家之際,做子女的工作,望能隨自已生活,遭到拒絕。趙就拿一榔頭,要打12歲的兒子,被15歲的女兒拉住,趙使用榔頭朝女兒頭上猛擊一下,將她打倒。兒子見狀,沖進了臥室關上房門。趙已失去理智,又將臥室門砸開,用榔頭把兒子活活打死。待走出臥室,準備再殺女兒時,女兒已蘇醒過來,出門外逃了。鄰居某甲、某乙、某丙知道了情況,沖進趙的家,看到現(xiàn)場的慘狀。趙當場自殺未遂,被群眾扭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并請鑒定人某丁對姚子的死進行了鑒定。偵查完畢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中,趙英聘請律師李某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辯護。
[問題]
(1)本案中的當事人有哪些7
(2)本案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哪些?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是什么?
?。?)公訴人為什么不是當事人?

[解析]
本案涉及訴訟參與人問題。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jié)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擋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訴訟參與人中除當事人以外根據(jù)案件的情況和訴訟的需要而參加訴訟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