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一)勞動保障監察的原則、范圍和機構
1、勞動爭議處理的四種方式: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和訴訟
協商是私人行為,調解具有民間性,不是必經程序
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原則:保護勞動者權益、公正、公開、有效、便民,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3、范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
4、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職責和監察事項
1.監察的職責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監察事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三)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1、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
(1)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3)指定管轄
2、監察的形式: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及接受舉報投訴等
3、勞動保障監察的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可以采取的措施:
(1)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5)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4、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
(1)勞動保障監察員: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調查時不少于兩人
(2)期限:自立案之起60個工作日完成,經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處理方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告知程序:在決定實施處罰前,告知具有陳訴、申辯。
在作出處罰后,告知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時效期限:兩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不再查處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
(一)處理的原則、范圍和機構
1、原則: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
2、處理范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處理機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二)勞動爭議調解
1、原則:自愿、民主說服
2、程序、期限與效力
程序: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15日內未成達調解協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爭議仲裁
1、原則:
(1)著重調解
(2)及時迅速:45日內結束,經主任批準,可延長不超過15日
(3)區分舉證責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勞動爭議仲裁庭——分為一般仲裁庭和簡易仲裁庭
(1)一般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2) 簡易仲裁誕:1名仲裁員,爭議案件:事實清楚、情節認定容易、適用法律明確
3、勞動爭議仲裁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4、仲裁員職責:
1)參加仲裁庭
2)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
3)進行調解工作
4)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5)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6)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等
5、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1)管轄:①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②雙方分別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2)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申請和受理: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受理:收到申請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收到后10日內提交答辯書,收到后5日內,將副本送達申請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開庭和裁決
收到申請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在開庭前5日,將相關時
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5)勞動爭議仲裁書的效力:
勞動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30日內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配套習題:
1、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用人單位的下列情況,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是( )。
A. 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
B. 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C.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
D.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列事項中,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是()
A. 用人單位依法納稅的情況
B.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C.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D. 用人單位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答案】A
【解析】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A選項不是勞動保障監察的調整范圍
3、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列事項中,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是()
A. 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B.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C.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D.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答案】D
【解析】D選項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調整范圍。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調查,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 )個工作日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A. 60
B. 70
C. 80
D. 90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勞動保障監察的調查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5、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列關于勞動仲裁、監察時效期間的說法,正確的是(??)。
A.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天
B.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除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外,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
D.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除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外,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答案】D
【解析】A項,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B項,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C項,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故選D項。
6、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可以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人員有( )。
A. 老陳,退休審判員
B. 老張,居委會主任
C. 老王,大學法學專業教授
D. 小武,已執業5年的律師
E. 小丁,法學本科畢業后在某縣總工會從事專業工作滿5年
【答案】A,C,D,E
【解析】 本題考查勞動爭議仲裁員的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曾任審判員的;(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