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介紹我國人民調解、信訪工作和突發事件應對等制度內容。本文將結合歷年考情、考核要點、課程輔導等對該章知識點進行梳理,幫助考生更好地復習。
每年分值都在3-5分左右,在往年試卷中,人民調解、信訪工作相關法規與政策的內容都出過考題。
題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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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 3 | 3 | 3 | 3 | 2 | 3 |
多選題 | 0 | 0 | 2 | 0 | 2 | 2 |
總分 | 3 | 3 | 5 | 3 | 4 | 5 |
中級法規第六章考情分析如下:
本章重點是要掌握并理解人民調解的原則、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和義務、信訪體制改革措施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措施等。
一、人民調解法規與政策
人民調解原則 | 依法調解原則;自愿平等原則;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
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和義務 | 權利:①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終止調解;③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不公開進行;④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義務:①如實陳述糾紛事實;②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③尊重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
人民調解的程序 | 1、受理糾紛(兩種方式) ①申請調解:以口頭、書面等形式; ②主動受理:調解委員會得知主動去調查。 注:當事人明確拒絕不調解,要進行受理登記。 2、調查研究 3、進行調解 4、結束調解 ①達成調解協議;②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其他途徑(仲裁、司法等)。 |
調解協議的內容、效力及確認 | 1、調解協議的內容 ①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③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調解協議的效力 ①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②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3、調解協議的確認 ①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效力。 ②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二、 信訪事項的提出、受理、辦理和督辦(數字考點記憶)
信訪事項的提出 |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
信訪事項的受理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進行處理。 (2)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 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3)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
信訪事項的辦理 | (1)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2)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其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3)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
信訪事項的督辦 |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
三、突發事件的概念與分級
分類 | 突發事件級別 | 預警級別 | 預警標示顏色 |
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 公共衛生事件 | 特別重大 | 一級 | 紅色 |
重大 | 二級 | 橙色 | |
較大 | 三級 | 黃色 | |
一般 | 四級 | 藍色 | |
備注 1:突發事件分級無數字級別且無標示顏色;只有預警級別有數字級別及標示顏色。 2:預警級別中一級為最高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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