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資本公積的核算
資本公積是指由投資者投入但不能構成實收資本,或從其他來源取得,由所有者享有的資金,它屬于所有者權益的范疇。資本供給與盈余公積不同,盈余公積是從凈利潤中取得的,而資本公積的形成尤其特定的來源,與企業的凈利潤無關。
資本公積由不同的來源。企業應當根據資本公積形成的來源,分別進行賬務處理。資本公積一般應當設置股本溢價、接受捐增資產準備等明細科目。
第四節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歷年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的凈利潤留存與企業內部的積累額,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科目。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時,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盈余公積”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金額,貸記“股本”科目,如有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分配現金股利時,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積分配股票股利,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
使用公積金來興建職工福利設施時,一方面要將興建職工福利設施作為購置一般資產來處理,另一方面應將已經使用的公益金從“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轉入“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科目,以反映公益金的減少。當處置用公益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時,仍應將其原始支出從法定盈余公積轉會公益金。
[例1]甲公司1998年實現利潤20萬元,經股東大會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別為10%和5%。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000
--提取公益金1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20000
--公益金10000
假如,甲公司1998年虧損40萬元,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補虧,并用盈余公積發放現金股利10萬元,則:
[例3]甲公司1998年實現利潤20萬元,經股東大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10萬元,則企業應作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00000
貸:應付股利100000
彌補虧損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盈余公積--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積400000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400000
用盈余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應作分錄:
借:盈余公積--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積100000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100000
借: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100000
貸:應付股例100000
[例2]甲公司1998年3月用公益金為職工購入住房一幢,價款300萬元,房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300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00
同時:
借:盈余公積--公益金300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