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甲授權乙在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如果乙未經甲的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一份標的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于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買賣合同有效。如果乙超越內部限制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題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題2】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A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2003年)
【答案】×
【例題2】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是()。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涉及的行為有效: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2004年)
A、1年B、2年C、3年D、5年
【答案】D
【例題2】張某于2000年3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0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企業應于2000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A、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3年1月屆滿
【答案】ACD
【例題3】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不再清償
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4】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例題5】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例題6】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C、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首先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個人財產仍不足時,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